作者 苏 杜
7月18日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《研讨会纪要》形式下发“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”政策意见。此前的6月26日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,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。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: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,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,可以酌情从宽处罚。(法制早报)
这告诉国人:
不仅“中央文件”可以是一纸空文,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也是一纸空文,全国人大也形同虚设。因为解释法律的,不必是人大常委会;法院,检察院,都可以解释法律,并付之实施。
然而,还不仅如此。国人还要聆听法律专家的训戒:
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:上海的《纪要》是一种科学的做法。这个《纪要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,但更符合法律精神;看起来有些不合理,但让人感觉更合理。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,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。“一个班子,人家都收了,你一个人不收能行吗?比如一把手说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辞了。”这种情况属于轻的,而有些时候受贿具有强迫性,你不收还可能遭到威胁。
你说,我们的各级公仆,一方面要承担改革风险,一方面还被迫受贿,不免责,不从宽,合乎情理吗?
我们不妨再看这样一则也是最近的新闻:
江西瑞金老表曾水林、曾海龙同在总部在江苏而分厂在广东增城的一家汽修厂打工。弟弟曾海龙因工伤致脑震荡回南昌救治。哥哥曾水林为讨要弟弟的5000元工钱治病,多次不果,遂按厂方要求去番禺的另一家分厂拿钱。曾水林凑足7元钱川资,白天步行,夜里睡路边,3天才到广州,人生地不熟,“越想越伤心”,遂两次想从途中的高架桥上跳下以了残生。曾水林两次自杀,造成交通堵塞,“扰乱治安”,被处以一年“劳教”。在“劳教”期间,其弟终因伤势过重,不治身亡。记者采访他时,他还不知道弟弟已死。这是中国首个因“自杀秀”而被劳教的案例。
这则优秀的“首例”还引出了另一则故事:杜仁政就是番禺人。他因车祸致双脚残疾,应赔偿的36万元一分也没有见到。他不想活下去了,留下要女儿“找钟村中队算账”遗言,自己则一死了之。但不幸的是死,他也没有死成。他的结果是被判了10天“行政拘留”。
记者问在广州市第一劳教所内问曾水林有什么话要说给杜仁政,曾水林说:“请你代我告诉杜仁政,叫他以我为戒,别跳了!”杜仁政表示,“无论如何都不再跳了”,“我要向那天被塞车的市民道歉!”
对此,法律专家也有所训戒:
广州市人大代表、律师朱永平认为这些所谓的“自杀秀”,是一种“挟持大众”的行为,应该受到严惩。我们在尊重“站在桥栏杆上的人的生命危险”的时候,也应该考虑“被塞的人也可能面对的各种可能的危险,包括处于危险和需要救助状态的生命”。“现代法制理念所揭示出来的法律价值,就是保护大众利益的。” 杜仁政在被拘留之前,接受采访时候称:“如果问题不解决,出来之后还要跳”,而到现在,他态度转变为“不管怎么样,都不再跳桥了”,这本身就是接受法律洗礼之后的一个结果。
你说,这部分国人,动不动就自杀,自杀也不挑个僻静地方,挟持大众,影响交通,妨害治安,不究责,不严惩,合乎情理吗?
一面是对贪官污吏的宽容,一面是对赤贫民众的严惩;一面是精英的硬道理,一面是愚民的叹今生。这真令人感到深深的悲哀。可爱的中国,伟大的国家,您究竟怎么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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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zhuanjia168
2006-10-03 08:55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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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被逼的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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